《欧盟电池法规》(业内常称“新电池法”)包含三项义务,企业往往把它们合并成一个项目来做,但第三项的规律与前两项截然不同。 电池护照是一份有固定日期的产品记录;尽职调查是一项有固定日期的企业政策;而第7条规定的碳足迹声明,是一个计算得出的数值,其适用时间取决于欧盟委员会确定计算方法和声明格式的法案——所以在这一项上,一个被说得斩钉截铁的日期,反而最值得怀疑。
三项义务,同一部法规
| 碳足迹 | 电池护照 | 尽职调查政策 | |
|---|---|---|---|
| 条款 | 第7条 | 第77条 | 第48条 |
| 性质 | 按所声明的计算方法得出的数值 | 一份产品数据记录 | 企业层面的采购政策 |
| 适用时间 | 计算方法授权法案和格式实施法案均生效后满12个月(电动汽车电池)或18个月(工业电池、LMT 电池)适用;如第7(1)条规定的日期更晚,则以该日期为准——截至2026年10月7日,两项法案均未通过 | ||
| 验证方式 | 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模块 D1(批量生产)或模块 G(非批量生产),第17(2)条;核查碳足迹数据及计算方法的执行情况 | — | 独立第三方 |
| 数据来源 | 电芯供应商的工厂 | 自有产品记录,外加供应商 | 四条原材料供应链 |
三项义务中,有两项带有可以写进计划的日期。碳足迹这一项没有,而原因在于法规的结构,而不是行政进度。
为什么碳足迹的日期与众不同
对电池护照而言,法规写明了具体哪一天,到了那天义务就生效。对碳足迹而言,法规设立了义务,却留下两件事有待补充:数值如何计算——由一项关于计算方法的授权法案(delegated act)规定;以及声明是什么样子——由一项关于格式的实施法案(implementing act)规定。
这种依赖关系并非无关紧要的技术细节。没有法定计算方法的碳足迹数值,无法与其他任何企业的数值相比较;如果法规在确定方法之前就要求提交声明,等于要求大家提交无法比较的数字。所以,这项义务要等它的计算方法。
对您来说,由此带来的实际后果不同寻常,值得直说:决定您何时负有义务的,是这些法案的状态,而不是第7条的条文。 您在演示文稿、软件服务商的时间表或一年前写的综述里看到的日期,可能在撰写时准确、如今已经过时——提前或推后都有可能。在按任何日期规划这项义务之前——包括您在本页看到的任何日期——请先到欧盟委员会的立法倡议页面核实计算方法法案和格式法案的最新状态。这只需要两分钟,而大量已发布的指南恰恰跳过了这一步。
碳足迹声明到底要求您做什么
真正让这件事成本高昂的是计算范围;即便计算方法尚未落定,也值得先把它弄清楚。
在这一制度下,碳足迹既不是企业平均值,也不是产品类别的估算值,而是按电池型号、按生产工厂分别计算。两个完全相同的电池包出自两家工厂,就是两个数字,因为两家工厂用的电不一样。
对大多数读到本文的企业来说——无论是电池包(PACK)组装厂、电动自行车制造商,还是外购电芯的设备制造商——这个数字的大头,在电池到您手里之前就已经形成了。电芯制造是高耗能环节,而且发生在供应商的厂区。您的碳足迹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供应商的碳足迹;这意味着,您能否出具声明,取决于您能否从一家对您并不负有直接义务的企业那里拿到工厂层面的工艺和能耗数据。
这与尽职调查、电池护照遇到的问题如出一辙:承担义务的一方,处在数据的下游。
生命周期边界涵盖什么
附件二第4点规定了碳足迹计算的边界:从原材料获取一直到报废与回收,使用阶段不计入。这一边界内有四个阶段,各阶段数据的获取难度并不相同。
原材料获取与预处理。 采矿及其他原料获取、活性材料的预处理和运输,直至电芯、电池部件以及电气或电子元器件的制造为止。这是整个链条中藏得最深的环节,也是大多数企业只能退而求其次、使用数据库平均值的环节。
主要产品生产。 电芯的组装,以及用这些电芯和电气或电子元器件组装成电池。电芯组装在电芯制造商的工厂进行;电池包组装则是组装厂能够直接控制和测量的部分。
运输分销。 将电池运至销售点。
报废与回收。 收集、拆解和回收。
这里真正值得注意的,是工作量的分布。您最能测准的阶段,并不是附件二预计贡献最大的环节;而附件二特别点出的材料和元器件,都隔着一层供应商关系。正是这种不对称,让这项工作本质上成了合同问题:如果电芯供应商不肯披露工厂层面的能耗数据,内部测量再严谨也无济于事。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两款相似电池、两个看上去都可信的碳足迹数值,可能相差悬殊。如果一个基于工厂层面的一手数据,另一个基于区域数据库平均值,两者就不可比——而在法定计算方法明确哪些数据来源可以接受之前,两者各自都说得通。这正是计算方法授权法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这项义务要等它的原因。
实例演练:一家电池包组装厂,两个电芯来源
一个典型场景:东莞一家企业为工业设备组装电池包,从两家制造商采购电芯,产品销往欧盟。
第一步——找到工厂,而不只是供应商。 合同上写的是两家公司。但碳足迹取决于这两家公司生产具体电芯型号时用的是哪些工厂,而其中一家惯常把生产分摊到三个厂区。在弄清这一点之前,这个数值根本不存在——不是数值有误,而是压根没有。
第二步——先看合同,再看法规。 两份供货协议都没有要求电芯制造商披露工厂层面的能耗数据。其中一份有一条笼统的可持续发展合作条款,但不够具体,无法要求对方做任何事。这才是真正的卡点,而它只能随着合同续签的节奏推进。
第三步——先搭建不受计算方法变化影响的部分。 一份对应到工厂的物料清单(BOM)、一套数据索取模板,以及一位明确的负责人。这些都不取决于授权法案最终如何处理电力合同工具(electricity contracting instruments)——正是这个问题让计算方法争议不断。计算取决于方法,底层的数据通道则不然。
换个做法会怎样? 假设这家企业以一个听上去很合理的理由——还没定义的东西没法计算——决定等授权法案出台后再开始任何工作。等法案出台,它才开始与电芯供应商重新谈合同,这需要一个完整的续签周期——而声明的截止期限从法案起算,不从重新谈判起算。真正拖住工期的从来不是计算方法,而是合同。
特殊情形
内置于产品中的电池。 与法规其他部分一样,将带电池的产品投放市场(placing on the market),也就是将该电池投放市场。义务跟着电池走。
两家工厂,同一型号。 跨厂区分配生产是行业里确实存在的做法,它会把一个产品拆成多份声明。请尽早摸清,因为这会改变您需要收集的数据。
再生材料含量与碳足迹是两个问题。 再生原料会影响这个数值,但并不能满足另一项独立的再生材料含量要求,两者的文件记录方式也不同。
带有碳足迹字段的电池护照。 电池护照可以显示这个数值,所以两者常被混为一谈。填好一个字段,不等于出具了一份经过验证的声明。
估算值与可验证数据。 基于行业平均值的早期数值,经不起要求工厂层面数据的计算方法检验。用平均值做演练没有问题,前提是没人把演练当成最终交付成果。
放眼全局:一个数据项目,三项义务
电池的三项义务来自不同条款,日期不同,格式也不同。但它们针对的是同一批电池、向同一批供应商索取相互重叠的数据。把它们当作三个项目来做,就会向同一家电芯制造商发出三份问卷,开启三轮彼此独立的合同谈判。
把它们当作一个项目来做,则会形成一套统一的供应商数据计划:哪些工厂、哪些材料、哪些供应链,以及凭借哪项合同权利去索取数据。我们的电池护照指南介绍日期最近且已经确定的那项义务,电池尽职调查指南介绍比它晚六个月的那一项。碳足迹是对同一供应商关系提出的第三项要求——而在这一项上,真正有用的准备工作在合同层面,而不在分析层面。
常见问题
《欧盟电池法规》第7条对电池碳足迹有什么要求?
电池碳足迹声明何时开始适用?
碳足迹声明与电池护照有何不同?
为什么电池碳足迹很难计算?
作为供应商,欧盟买家会在碳足迹方面向您提出哪些要求?
我们应该等授权法案出台后再开始吗?
参考来源
- (EU) 2023/1542 号条例(《电池法规》)— EUR-Lex — 2026-08-18
- 欧盟委员会 — 电动汽车电池:碳足迹计算方法(第13877号立法倡议) — 2026-08-18
